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8篇
  免费   0篇
中国政治   2篇
综合类   6篇
  2012年   3篇
  2011年   5篇
排序方式: 共有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1.
“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实为一个自我否证之伪命题,方法论上为概念法学的主观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逻辑上为基本概念、内容、性质等诸方面着实难以逻辑自足;且实践中具有不妥适性,即物权和债权截然划分,严重脱离生活实际;再者,其理论本身并非源自事实,而是学者们一错误之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2.
“公司社会责任”诸性质之“责任或义务”说,不足以合理承载其灵魂,而其灵魂托生于“公司利他权”不仅是理论逻辑所必然,而且亦是实践所证明及要求之结论;再者,它之所以能够成为比较优越和正确的理论,不但因为它是被充分的实践所证明了的,并且还在于它具有强大的经济学基础、伦理学基础和颠扑不破的哲学基础这三点确定的永恒平面强有力地支...  相似文献   
3.
造成《公司法》第5条之“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不能真正付诸实践之最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社会责任”本身灵魂脱壳,然“公司社会责任”之精髓意义重大,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否定.“公司社会责任”灵魂“托生”之途即为“公司利他权”,此等界定实为正本清源,不但解决了公司或其董事等高管“积极实施利他主义行为”之理论困惑,且能使它更合理地融入《公司法》,使《公司法》更契合民商法的本质和价值理念,体现正义,真正践行《宪法》规定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更有助于公司或董事为其他利益相关者之谋利在实践中真正得以落实,确保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4.
对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效力,《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学界通说为无效。但是从“公司瑕疵设立无效”的特征及理论根据及从“公司瑕疵设立”行为性质、公司本质、价值取向及成本等方面来看.“公司瑕疵设立无效”是一个谬误,其实践上完全违背了《公司法》目的,我国应采取“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有效制”。  相似文献   
5.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之精神实质或灵魂,本文通过应用理论论证,实践佐证,包括中关之具体法律规定,美国之学术机构解释,典型司法判例,公司守则、行业守则之具体要求以及其他社会实践运动等,证明了其实指公司或董事等高管享有之一项“法律权利”,具有明显之“权利品质”!应当在《公司法》中明确废除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之“公司社会责任”,修改为“公司享有利他权”!  相似文献   
6.
要想真正使公司董事等高管积极实施"利他权",在我国不仅要树立和普及"公司利他权"之"价值理念";在《公司法》方面还应明确规定"公司利他权"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条款"、"抽象性目的条款"、"一般权利和具体权利",更应明确规定董事等公司高管之"商业判断规则";再者,还应不断完善相关"公司利他权"方面之其他配套法律、法规,完善司法制度和行政制度及行为,并辅之以其他社会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7.
2005年《公司法》第5条开宗明义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之精神实质或灵魂是让公司或董事等高管在负有对股东受任义务之同时可以积极为其他利害关系人谋利。关于"公司社会责任"之性质虽有多种学说,其不外乎"责任或义务",但均未能解决"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相脱节之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社会责任"实已灵魂...  相似文献   
8.
在研究"产品责任"制度时,应厘清"产品"和"产品责任"之概念和内涵。纵观国际上该项制度和我国对此规制的缺陷,应对其内容合理拓展,但"产品"一词或大或小,在涵盖该制度内容时已经陷入了两难困境,只有采用"商品"一词才恰如其分。同样,"产品责任"的理论根据并没证明自己,反而证伪了自身,只有"经营者侵权责任"才能证明该项制度的内涵。因此,应用"商品"和"经营者侵权责任"分别替代"产品"和"产品责任"。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