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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将其对象确定为主要是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 ,这不仅引起实践中尖锐的检法冲突 ,而且实际上通过检察院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也没有真正促进司法公正。作者在对此进行分析后 ,提出了将民事检察监督对象转换为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的观点。并结合我国宪法制度、现代社会赋予国家的职责和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经济制度 ,论述了上述转换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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