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463 毫秒
1
1.
睢晓鹏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0,25(6):130-134
物业费请求权是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享有的请求支付义务人对其提供的物业服务给付对价的权利,系属债权请求权;物业费请求权的行使对象限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但两者的义务来源不同;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使物业费请求权时,应当对收费的内容和依据进行公示,并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质询,对欠费业主应书面催告并给予合理的宽限期。为了均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费请求权享有抗辩权并得事实抗辩,但不得以非合同当事人或未享受及无须接受物业服务为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