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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祝发东 《海峡法学》2012,14(3):107-113
我国法院的法官是以法律规定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得出作为结论的裁判。司法三段论为裁判的作出提供一个大的框架,法官的各种裁判思维都应当在此框架内运行。合法性、正义性、社会效果、司法政策和利益考量等影响法官作出裁判的因素,通过影响法官选择不同的大前提,判断涵摄能否形成及小前提能否得到证明等环节来影响裁判。建立并完善心证公开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不断提高法官的整体水平,有助于规制法官的主观因素,克服司法三段论的局限性,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民事执行的标的应限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将被执行人的人身作为执行标的会带来诸如违反人权等一系列弊端 ,是历史的倒退。本文还探讨了离婚案件、抚养纠纷案件中交付孩子的行为及民事判决中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相似文献   
3.
诉讼离不开证明,但我国的诉讼证明概念却一直没有一个合理的界定,以致于基于诉讼证明概念基础之上的各种诉讼证明制度也大受影响。其中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没有认识到诉讼证明中存在两类截然不同的证明———职权性证明与权益性证明。将诉讼中并存的这两类证明加以严格的区分,有利于完善证明主体、证明责任等证明制度,有利于学术交流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4.
作为刑事诉讼客体的案件由两大要素构成 :一为被告人 ,二为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对案件所作的仅是初步的法律评价 ,案件最终的法律评价是由法院来作的。在检察机关起诉的被告人及犯罪事实范围内 ,在不妨碍被告人辩护权行使的前提下 ,法院可以变更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  相似文献   
5.
司法鉴定机构社会化后,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大量增加,在给当事人提供了更多选择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如果负面影响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势必将司法鉴定机构社会化所带来的正面效果消解怠尽。  相似文献   
6.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应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但司法公正的实现有赖于众多制度与措施的保障.法官的心证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各种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与措施得以落实的必要条件.心证公开包括心证的条件公开、心证的过程及理由公开、心证的结果公开与心证结果的监督机制公开.法官心证公开要彻底实现,相关的配套改革措施也应当跟上.  相似文献   
7.
证据事实应否成为诉讼证明对象的问题经多年的争论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原因在于各家观点均存在不能自圆其说之处.笔者同意证明对象不应该包括证据事实的观点,尝试着为该观点增添几个论据.诉讼中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或当事人质证时有用其它证据来印证证据,对于在这过程中被其它证据印证的证据为什么不是诉讼证明对象的问题,将有一个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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