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禚洪娟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26(4):61-68
由包价旅游合同纠纷案可看出,因旅游经营者违约致旅游者精神享受利益受损现象愈来愈多,但目前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学术界大多都主张以侵权之诉提起,并不认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然而,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对旅游者来说有许多不利之处,相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则容易很多。况且,包价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在于以精神享受为目的,当旅游者只是精神享受利益受损、不存在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则无法提起侵权之诉,只能通过违约之诉来解决。我国应在借鉴域外法和国际性立法的基础上,将包价旅游合同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法律体系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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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进程的日益推进,政府为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大量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充当主体,从农村集体组织处低价征得土地,然后高价转让或以拍卖的方式,获取高额的土地差价。而以该土地为生的农民只能获得一次性的底额补偿,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群体上访、暴力抵抗拆迁、生活困难等。因此,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已经难以协调我国城乡统筹发展形势下农民、集体、政府之间的矛盾。那么,如何在完善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确保农民权益不受侵害,并且使政府与农民达到双赢的状态,这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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