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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房地产应当一并抵押做了规定,但由于历史及我国土地和房产由不同部门进行管理等原因,仍大量存在着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抵押的情形。法律对分别抵押的效力及处理并无明确规定,特别是国有划拨土地问题涉及到国家利益及国家对土地的管理问题,司法实务中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分别抵押的效力认定及处理不尽相同,造成了实务上的混乱。本文认为,可以在实现抵押权时,让权利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并设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等条件。实现抵押权时,将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分别作价,统一拍卖、变卖给同一受让主体,仅就取得的价值分别优先清偿所保障的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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