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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当前刑法体制中,兜底性罪名是刑法废止类推原则到确立罪刑法定原则过程中的产物。作为一个具有口袋性质的罪名,寻衅滋事罪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刑事立法上,具有罪名与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刑事司法上,具有构成要件要素解释的必要性。信息网络空间既有"工具属性",也有"公共属性",新司法解释对"公共场所及其秩序"的解释是有权解释,使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更加清晰,其口袋并未突破。  相似文献   
2.
对于农户向负有种子质量监管职责惹行政机关申请提起的田间鉴定,费用应该由国家财政向行政机关拨发,因为种子质量监管本身是行政机关的职责,其需要积极行使而不懈怠,现今农作物种子出现问题,说明行政机关在前几道监管环节中未尽到监管责任,未能够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权.那么,此时农户的申请鉴定,行政监管实际上是在为自己未尽的职权行为进行补救,那么,鉴定费用应该由其自身承担,而不应该由农户承担,因为农户作为纳税人,其已经通过税收的形式对行政机关的初次监管行为买单,而不需要再对行政机关的为补救自身的过时而进行的鉴定行为而进行二次直接的买单.  相似文献   
3.
婚内的强制性行为是否应入罪都存在激烈的争论。虽然我国刑法未规定强奸罪为婚外强奸,现行婚姻法也未规定同居义务,但是婚姻法所调整是夫妻之间人身与财产关系,刑法所要调整的是具危害婚姻关系实质内涵的行为。婚内的强制性行为不因形式上婚姻关系而入罪或出罪,而应进行实质的法律评价,以是否具有共同生活作为同居义务的前提,从而认定婚内强制性行为的入罪标准。同时,在婚姻立法中,应明确同居之义务及的构建别居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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