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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在其《少年法》的基础之上。日本的《少年法》集实体法、程序法、行政福利法、刑事法为一体,秉承着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作为权利主体之人格,系统、全面地规定了保护、教育他们的原则和办法。在健全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引领下,日本社会一直处于少年违法犯罪率较低的水平,其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治理少年非行方面堪称世界楷模,值得中国借鉴。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领域作了一些努力和尝试,取得了较大进步,但和世界水平相比,仍有巨大差距,理应奋起直追。世界各国少年法一般称调整对象为"少年",但也有称为"未成年人"、"青少年"或"儿童"的,含义均为同一。本文中的少年和未成年人是指相同的概念。  相似文献   
2.
各国的少年法,一般称调整对象为"少年",但也有称为"未成年人"、"青少年"或"儿童",含义均为同一。本文中的少年和未成年人是指相同的概念。少年司法制度1899年诞生于美国的伊利诺斯州,之后,美国各州、世界各国相继建立了少年司法制度。美国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之后少年司法制度也在发展中不断地完善。尽管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波折与坎坷,包括废除少年法院的争论风波、80年代出现的对少年的严罚政策,有的学者甚至认为保护未成年人是为了控制未成年人,但是这一切都抹杀不了美国少年司法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实质内涵。本文通过对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历史事件的分析,透视其少年司法制度的精髓——未成年人保护。  相似文献   
3.
中国正朝着法治社会的方向艰难地行进着。亚里士多德说:法治是良法得到遵守。良法需要人来制定,良法的遵守也离不开人的因素,这些人主要是法律人,“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古训,在今天仍然是真理。法律人不是天生的,需要法律教育来培养。现代的法律教育是培养法律人的高等教育,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中国作为世界的一员也应当概莫能外。  相似文献   
4.
安乐死作为一种价值选择,已为世界上多数人所接受,但要使之合法化,首先要论证它在伦理学、哲学、社会学等方面具有正当性、适当性,其次才谈得上操作的问题.本文就安乐死合法化的哲学依据作一些思考,认为传统的哲学生死观有狭隘的地方,随着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发展,人们找到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哲学基础.  相似文献   
5.
云大法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简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为理论与实践并重的社会科学类学科,诊所式法律教育采用使学生亲身参与法律实务实践训练———“在行动中学习”的教学方法,由授课教师对学生进行理论结合实际的综合性指导,促进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职业观,培养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责任心,掌握法律实务工作的基本内容,将所学理论知识顺利转化为法律实践技能。正因为具有上述符合法学教育实践客观需求的科学合理性,诊所式法律教育项目一经在中国法学教育领域推广,即得到各高校法学院、系的积极响应,并受到选修同学的热烈欢迎。自2000年开始,福特基金会一直致力于诊所式法律教育项目在中国…  相似文献   
6.
诊所式的法律教育的起源与发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律及法律教育在我国已不是陌生的概念,但什么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法律领域和教育领域几乎还是一个鲜为人知的事物。作为一种法学教育方法,本文将介绍它的起源、发展并论述其在中国的本土化。  相似文献   
7.
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1960年代兴起,发展到现在已深深地扎根于美国的法学教育制度中,并为美国的正义法律事业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它的精神在于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合格的法律人和实现法律人的将对人类的苦难不能遏制的同情心转化为帮助苦难人们的法律事业的愿望。20世纪末,中国的部分法学院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鼎力资助下,开始了中国的诊所法律教育的事业历程,这一历程既是美国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的本土化,也是对诊所法律教育精神的解读。  相似文献   
8.
未成年人因其身心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他们身体稚嫰、心灵幼弱,行为也会表现出异于成人(甚至为成人所不能容忍,如违法、犯罪)的特征,社会对待他们的方式应当以保护、教育为内容,以福利制度及司法制度为载体对他们进行全方位的关怀;在这方面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建立了健全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制度,值得中国借鉴;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领域作了一些努力和尝试,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和世界水平相比,还有一些差距,理应奋起直追。  相似文献   
9.
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理由和路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安乐死是人类的一种理性选择,是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带着尊严、快乐地死去,因此,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种必然趋势。笔者认为,有的学者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角度分析得出“安乐死具有合法性,其合法化也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事”的观点是错误的;有学者试图用大陆法系的“违法阻却事由和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解决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进而找到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也是行不通的。因此笔者提出:从我国刑法学的角度看安乐死,并不具有合法性,但这并不妨碍安乐死的合法化,同时提出安乐死合法化的两条途经。  相似文献   
10.
安乐死合法化是一种必然趋势,但安乐死涉及到法学、哲学、社会学、医学和伦理学等多学科,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需要进行足够的论证和分析。本文从传统“注重生命神圣、忽略患者尊严和健康价值,以医学父权主义为中心”的医学伦理向现代的等值“重视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尊严及指导合作、相互参与的医患关系”的发展、变化中寻求支撑安乐死合法化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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