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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璐璐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8,21(2):126-127
近年来,一些检察机关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别进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并引起了理论和司法实务界的强烈反响,褒贬不一。因此,研究、探讨和规制符合我国实际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优化诉讼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教育和改造犯罪嫌疑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当前,附条件不起诉在我国法学界尚无统一解释,学者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各有不同。有人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也有人将其解释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位罚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品格、境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改表现、赔偿情况等,确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考验期。”还有人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即检察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作出决定,代之以设立考察期限、条款对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时再根据其表现作出最后处理决定。”等等。针对上述观点,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应当负刑事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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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设立医疗损害责任专章,从举证责任、鉴定机构、赔偿范围及标准等方面以立法形式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规范。但由于《侵权责任法》适用时间短,法官对其理解与运用水平参差不齐,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许多困惑和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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