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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演娟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5):84-89
刑法的适用离不开解释,实践中由于对众多的解释方法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适用顺序,使得针对同一案件因为运用的解释方法不同而形成不同的解释结论的情况屡见不鲜.极大地影响了刑法的安定性和权威性。确定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位阶势在必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基本持赞同的态度。但对于解释方法适用的具体序列,学者们观点各异。综合我国理论界的观点以及借鉴WTO争端解决中的有益做法,建议我国在适用刑法的解释方法时应该遵循这样一条顺序,即从以查词典为开端的文义解释到系统解释再到目的解释。系统解释中根据对“系统”范围的不同界定,又分别包含了体系解释、合宪性解释和历史解释。 相似文献
2.
纪演娟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101-105
《刑法修正案(八)》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在扩大特殊累犯成立范围的同时.将未满18周岁的人排除于一般累犯的适用范围,但是基于法律语言的不周延性,理论界对此新规定的理解不尽相同。以年龄为分界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不按普通累犯处理的“一刀切”做法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构成特殊累犯,却明显与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价值目标相冲突.建议对犯后罪时虽已成年但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应适用一般累犯规定从重处罚。从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视角出发,寻求“法”与“理”的平衡。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特殊累犯。 相似文献
3.
纪演娟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
《刑法修正案(八)》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在扩大特殊累犯成立范围的同时,将未满18周岁的人排除于一般累犯的适用范围,但是基于法律语言的不周延性,理论界对此新规定的理解不尽相同。以年龄为分界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不按普通累犯处理的"一刀切"做法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构成特殊累犯,却明显与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价值目标相冲突,建议对犯后罪时虽已成年但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应适用一般累犯规定从重处罚。从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视角出发,寻求"法"与"理"的平衡,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特殊累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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