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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刑诉法解释》再次修订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删除“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与“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优化了刑事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调整“程序性事项”和“庭后可以处理”,重置了刑事庭前会议的程序性裁决机制,使之呈现出裁量性和事后性特征。删除“争点整理”的表述,以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和是否“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的形式弱化了刑事庭前会议的争点整理机制。以“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建构庭前建议撤回起诉机制,实为刑事庭前会议本体功能的不当延伸,可能成为控审冲突新的风险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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