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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军事司法的理论认知可概括为管理工具论、司法权延伸论和调和论三种模式,三者以界定权力本质为研究基础,缺乏共识、难以推进.通过强调活动形式的司法性,聚焦于军事司法这一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程序法与军事社会的共融问题.不同于普通司法,军事司法与救济对象的公法关系并不是单向度的.其特殊性在于,军事司法权与军事指挥权在权力对象上是一致的、在法益上联系密切,因此在前者的制度设计中必须将后者作为重要影响因素.基于两种权力作用方式的不同,将军事司法划分为四种类型,并着重探讨介入军事法律关系的军事司法权、保障军人一般社会权益的军事司法权两种制度类型的正当性基础、职权范围和制度设计问题.  相似文献   
2.
《教育法》授权我国高等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在实践中办学自主权因性质不同其内涵存在较大差异。"开除学籍"作为高校处分权中最严厉的形式,其要件设置、审查标准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基于对高法公报案例中"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的分析,揭示案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方法及校规作为参考适用的规范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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