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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居间裁决民事纠纷的行为.行政裁决程序属准司法程序,而现代政府机构是按照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权原则架构的,行政机关行使民事争议的裁决权有混淆侵权原则之嫌,为在理论上能够自圆,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的国家都是以承认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为前提的,即让法院对行政裁决拥有司法审查权,确保最终的权力分立.  相似文献   
2.
主司司法调解的法院,一直以来只对民事纠纷案件进行调解,而对于行政纠纷案件的处理则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大量的行政案件,法院在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及相关协调工作后,只能用法定结案方式"撤诉"来替代,而无法直接用调解的方式结案.而行政审判实践中调解的潜在运用比民事诉讼更甚,大量的撤诉实质上是没有调解书的调解.我们呼吁建立行政诉讼调解机制,完善司法调解体系,实现司法调解保证下的三种调解手段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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