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3篇
  免费   0篇
法律   6篇
中国政治   2篇
政治理论   1篇
综合类   4篇
  2019年   1篇
  2014年   1篇
  2012年   3篇
  2003年   1篇
  2002年   1篇
  2001年   2篇
  2000年   2篇
  1999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1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莫湘益 《海峡法学》2012,14(2):83-92
立法语言必须逻辑严谨地表达法的价值,法的规范类型和结构须与法的价值取向一致,条文的整体设计须契合法价值的生成环境.这些一般规训应为立法语言所遵循.厘清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结构及影响因素,对刑事诉讼立法的语言完善有指引意义.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诉法根据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实行繁简分流,设立了简易程序,而与我国刑诉法在结构、条款、概念及术语上比较相似的德国刑诉法,也有处罚分程序的规定。这两个程序都包含了追求诉讼效益的价值观,即尽可能投入较少的人力、物力,而市结更多的案件,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格国处罚令程序是一种无检察官起诉、不开庭审理的书面审理程序。针对某些事实清楚、量刑较轻的案件,检察官可向法官提出适用处罚令程序的申请,法官审核后向被告人签发处罚分,如被告人不服并提出异议,法官就必须按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案件;如果被告人未在法定期限…  相似文献   
3.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立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弱化罪错少年的罪犯标签,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基于保护未成年犯和保护社会的综合考虑,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北京规则》的要求存在差异,尚未达到前科消灭的程度.在实践中,应当将保护未成年人的视野予以拓展,将这项制度的功能进一步延伸.  相似文献   
4.
论审务公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审务公开与审判公开平行而论,共同支撑起新时期的司法开放架构,成为当下推进司法民主和司法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审务公开以审判管理为对象,与审判管理的规范化发展紧密相连,依托信息化条件而逐步成型。作为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新生事物,审务公开应当贯彻依法、及时、全面公开的要求,将审判管理活动的公开与民众对司法的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有机融合,促进社会主义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从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比较公开的范围,探析了该制度的运作实效和难点,以求审务公开的长远发展。  相似文献   
5.
文章从四个方面归纳了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作者提出:法定不起诉的第(一)项情形应该修改,以符合案件事实;酌定不起诉与无罪推定存在内在矛盾,前者是后者的例外;不起诉程序中应增设听证程序,以推进诉讼民主;存疑不起诉应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不能充分发挥权利救济和制约预防功能。文章围绕刑事赔偿范围的扩张,对几个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莫湘益 《法学研究》2014,36(3):45-61
为了促进集中审理的实现,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庭前会议程序。从规范分析的视角可见,该程序主要处理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争议,具有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争点整理、沟通说服、程序分流和调解和解等六项功能。庭前会议既为集中审理做准备,又间接过滤不当起诉,以保障人权。通过样本分析可见,某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将庭前会议中的证据异议等同于法庭质证,赋予庭前会议以裁决效力,这反映出司法实务部门过度追求效率的倾向。庭前会议制度的生长,应当在程序法定原则之下,既尊重庭审的中心地位,保持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平衡,又充分释放其功能和影响,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8.
我国宪法明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 民”,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等国家权力都属于人民,人 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原始渊源。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其首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何最大范围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减少他们解决行政争议的成本,方便、快捷、民主地推进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取决于行政复议制度的设计。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称《行政复议法》),在总结过去几十年行政复议实践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理顺了人民…  相似文献   
9.
论审查公诉     
针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审查公诉程序改革的不彻底性 ,指出了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方式的弊病 ,并根据现代审判规则的要求 ,提出起诉书一本主义与证据开示相结合的新模式 ,以彻底排除法官预断 ,全面保障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  相似文献   
10.
当代宪法的价值理念,就是通过控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然而,经宪法授权而建立的国家赔偿制度却在赔偿范围、标准、程序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国家赔偿法的适用效果不尽人意,出现赔偿案件少,赔偿数额低,获得赔偿难的局面。重构国家赔偿制度,应当坚持权利本位的宪法精神,将立法重心放在权利的救济方面。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