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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奇玮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6,(3):78-83
终身监禁并不比生命刑轻缓,将其适用于特重大贪污受贿罪犯过于严苛且与轻缓化的刑罚进化趋向相背离;而且不能根除减刑、假释制度在刑罚执行中的弊病.由于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不够明确且逻辑混乱,造成一般死缓、终身监禁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界限模糊,因而难以为惩处贪污受贿犯罪提供统一的司法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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