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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财产权的自由与限制——以台湾地区的法制为中心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谢哲胜 《中国法学》2006,27(3):139-151
不动产财产权自由尽管有不完美之处,但其仍然是一项原则,对其的限制应视为例外。简单地说,只有在不动产财产权自由无法达到福祉最大时,才会思考对其限制与否。不动产财产权自由的不完美并不当然意味着对其应予以限制,只有认定限制所带来的福祉高于限制的成本时,才有限制的必要。对不动产财产权的限制必须符合正当法律程序,才符合宪法保障财产权的精神,并求得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的平衡。  相似文献   
2.
契约自由是私法自治的基础,而为私法自治中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契约自由又称为契约自治,借由契约自治产生福祉,原则上符合公共利益,因此,法制上采取契约自由原则。然而契约自治有不完美处,包括独占、公共财、外部性和公平性的情形,无法借由契约自治达到福祉极大,因而有必要借由司法裁判和行政机关对契约加以管制,可是管制也有成本,包括制度的成本、牺牲效率及其他(如贪污腐化)的成本。因此契约自治与管制应取得平衡,将契约自治仍作为契约法原则,管制则以必要为限,限于管制所促成的利益多于管制的成本的情形。  相似文献   
3.
由于国际社会交流频繁,任何国家的法制都多少受到外国法的影响,从而形成两大法系的融合,将英美法和欧陆法视为同一法系,强调二者共同法理,反映现代民法的共同价值,这是两岸在引进外国法前应有的认识.在此认识的基础上,大陆民法草案特别值得肯定部分包括时效制度规定较有效率、物权种类增加、确立契约和侵权行为的分野、采纳要约得撤销的概念、确立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补充性质;大陆民法草案还有待斟酌的部分包括僵化的物权法定原则、采纳登记生效要件、集体所有权无效率的规定,可能成为具文的典权.  相似文献   
4.
论民法法典化模式的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法法典化就意味着必须面对是否制定民法典和制定何种类型民法典的争议,祖国大陆在这方面的争论十分激烈。法典化只是手段,我们必须明确法典作为法律的意义、法典的应有功能和价值要求,而这也是选择法典化模式的指导思想。在选择法典化模式时应斟酌民法的继受性、国内研究水平、立法者与法官的素质等因素。具体而言,民法的法典化模式共有四种可供选择的立法方案,每种都各有其优缺点。目前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并不成熟。就现状所表露出来的立法方向而言,立法者采纳了体系化单行立法模式,并以制定松散式完整民法典为目标。这种趋向值得肯定。  相似文献   
5.
不动产信托就是委托人移转的财产权或信托财产的原本是不动产的信托,包括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两种类型。受益人是真正可以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即受益权的权利主体,完整的受益权是一种兼具对物和对人的权利。因此,受益人的权利,也包括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和对受托人的权利,当委托人是受益人时,受益权可以自由移转和强制执行;当委托人并非受益人时,受益权的自由移转或强制执行,不得违反信托本旨。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受益人原则上不负有任何义务。为了贯彻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旨,受益人原则上应不负任何责任,例外情形才负补充偿还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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