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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是建立在两种独立罪状而非五种独立入罪情形的这一基本判断的基础上,本文强调要理解和适用盗窃罪的第二个罪状,必须以类型的思维来把握,即应将其规定的四种情形,视为可不同组合而整体上能够与普通盗窃进行同一位阶的评价的弹性结构要素.同时特别强调,正是在上述意义上,原司法解释关于“多次盗窃”的解释...  相似文献   
2.
抢劫性勒索案型的处理,在名家已有著述和结论的情况下,如果进行恰当的比较法研究和对抢劫罪的构成进行实质的解释,才能在法律论证上获得前后一贯的理解.由此,疑难个案的解决,也才能实质的反哺刑法理论.  相似文献   
3.
谢嗣强 《学理论》2010,(13):120-121
将亲友"陪抓、抓送"方式使犯罪嫌疑人归案视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方式,在法律解释论上是不恰当,也不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类推,更没有历史依据。  相似文献   
4.
就《贪污贿赂解释》,理论与实务已习惯性地称确立了受贿罪"数额+情节"的结构。然而,因疏于对数额与情节各自功能、各自定位及结合方式等的研究,导致这一结构无法有效发挥法条释读功能。在纯数额型中数额可被抹平处理之外,有标志性的意义是,该司法解释确立了数额与情节结合的"嵌入式结构"。这一结构中的情节被同一化、均等化看待,于三档法定刑幅度共用。然八种情节之所以可和特定的弹性数额区间结合来表达情节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关键是它们有不同"质"或处于不同"体"中。此结构隐含的原理,有助于合理确定"遭受损失"、"多次索贿"等的含义,有助于解决情节竞合等问题。当然,该结构在范围上是受限的,判处无期徒刑等案件不宜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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