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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但这种社会关系的特别之处就在于双方主体都是警察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决定和谐警民关系运行优劣的正是如何处理法内警民关系和法外警民关系的好坏问题。法内警民关系应由警察行政法的规范调整,法外警民关系则是由其他法律规范来平衡。能否把警民关系协调好,其所带来的效益要远远超出警与民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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