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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制度核心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贺丹青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4):12-15
随着婚姻法修改纳入立法日程,婚姻无效制度倍受关注,广泛而深入的理论思考,必将推动完整而科学的婚姻无效制度的诞生。为此,笔者拟就该制度的核心理论问题提出自己的设想,以期对我国的婚姻无效立法有所裨益。 一 婚姻无效的原因 按照我国80年婚姻法第2至7条和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根据其欠缺法定要件的不同,可作六种分类,现分述如下: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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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法律规范的冲突与协调——新《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以及最高法院相关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婚姻法修正后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也相继出台,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在若干具体制度的设置上尚存在不完善之处。从理论和现实出发,探讨无效婚姻的模式、范围、程序和合法化等法律问题,分析无效婚姻法律规范的冲突,并就无效婚姻立法的协调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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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概念与财产权立法构造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理解民事财产权利及其立法构造 ,必须厘清民法物的概念。自罗马法以来 ,物的概念之争从未停息 ,物与财产更是纠缠不清。加之 ,现代高科技发展 ,物之形、物之体均呈前所未有之态 ,这不仅为理解民法物带来困惑 ,也造成民事财产权利立法构造的混乱。文章从历史演进、立法比较以及文化学的视角对物与财产界说进行分析比较 ,在此基础上强调民法最根本的属性———可支配性 ,并认为物之立法体系不同乃法律发达之结果。循此思路 ,文章对对《物权法》、以及《民法典》中的物的立法体系提出自己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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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丹青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28-31
罗马法从物之形体出发,首创“有体物”与“无体物”,将物视为所有权客体。物的外延大于财产,物为财产的种概念。法国民法不仅将财产视为物的一部分,而且作为法律所调整的并且与人发生关系的权利或权利集合体。德国民法更是以“有体物”与“无体物”分别调整,形成近代民法史上物权与债权的二元结构体系,并成为大陆法系民法的典范。笔者认为,考察物与财产的变奏,对中国构建民法典中关于物与财产的体系有着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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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法律援助制度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贺丹青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39-44
一 法律援助制度概述无论在国内外 ,对于“法律援助”的内涵颇有争议 ,如有的认为“法律援助”是帮助弄清、避免、获得或者利用现有法律制度的一种司法制度。显然 ,这样界定“法律援助”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 ,它不仅指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给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而且还包括非法律机构给当事人提供的有关帮助和支持 ,例如公民咨询局、工会以及专家咨询服务等等。而大多数学者认为 ,“法律援助”指的是由政府拨款组织律师服务机构 ,专门负责为那些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需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又无法承担昂贵的诉讼费用的公民 ,提供法律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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