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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晶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9(1):65-67
在行政救济制度中,存在正确确立行政诉讼被告的问题。传统理论以“行政主体”理论来衡量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随着社会的发展,出于诉讼便利的需要,“行为主体”将替代传统的标准,作为确立行政诉讼被告的新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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