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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要运用到大量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不少的强制手段,行政强制涉及到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在实施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确保公民权利的享有,尽量的把对公民的损害降低到最小范围而行政强制法在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促进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维护公共秩序等方面有重要作用,公安机关作为政府职能机关必然要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与原则,在实际生活中,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使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因其正当行使为公民提供必需的秩序,又可能因其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部分公安机关滥用行政强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避免这种情况,应当借鉴行政强制法确立公安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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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泓翔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4):11-15
刑法谦抑性是刑法的内在价值追求,是限制国家暴政、保障人权的手段之一,承载着自由、公正、秩序、效率等多重价值。国家体系成熟化、法治化的今天,刑法由于其特有的严厉性,任何一点变动都会影响着公民权利的实现。刑法谦抑性不能只局限在刑法某一部分,应该全局性地适用。文章首先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概念出发进行辨析,厘清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价值内涵,其次分析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并进一步探讨了与之密切相关的两个热点问题:刑事政策与谦抑性、死刑适用与谦抑性。在此基础上分析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我国刑法实践的价值,论证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应当具有谦抑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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