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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破产法和司法解释对破产管理人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清算组以及具有专业资质的个人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这些机构和个体的数量远远超过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这就必然导致各主体在破产管理事务中处于竞争状态。破产管理事务始终以法律事务为主导,律师事务所以数量众多、专业性强、规范发展和充分准备等独具比较优势,因而应当成为破产管理人的领头羊。  相似文献   
2.
股东代表诉讼兼有代位诉讼和代表诉讼的双重性质,股权中的共益权是股东诉权的基础。实践操作面临的诉讼主体、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的计算、诉讼结果的归属等问题有赖于程序法的界定,其间必须突破现有的传统理论,民事诉讼法不妨以此为契机做出调整,以推进整个经济法制的发展和繁荣。  相似文献   
3.
中国在核准CISG时对该公约关于合同非书面形式的规定予以保留.现行《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非书面形式订立.为此,理论界对于中国当事方是否仍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中国应否撤回该项保留有激烈的讨论.中国的法院和仲裁机构对理论论争保持不予回应的态度,并发展出两种立场:其一为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中国法,其二为径自适用CISG第11条等合同形式条款,该两种做法都存在缺陷.中国对CISG的此项保留,发生该公约关于合同非书面形式的规定被排除适用的效果,具体准据法应依据冲突规范予以确定.近期中国已经撤回该项保留,中国当事方将毫无争议地以非书面形式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据此,该项撤回必将促进中国的实践部门积极适用CISG,中国有望成为研究CISG的中心.  相似文献   
4.
赵玉意 《求实》2006,(Z4):103-105
众望所归,《公司法》一经实施即引来一片赞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被认为是公司法先进性的集中体现.早在公司法修改之前就有不少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呼吁在我国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借鉴有效经验并充分论证之后,立法者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了比较完善的设计,该制度能否如立法者之愿发挥巨大价值?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国有无配套的制度以及实施的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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