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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双方当事人缔约阶段,这个阶段以合同成立为界.缔约过失责任既可以发生在合同成立前,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也有其生存的空间.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因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产生的,往往被视为是一种过错责任,然而无论是学者的著述还是现行的立法都显示了缔约过失责任已经突破了过错责任的范畴,活跃在某些无过错责任领域.缔约过失责任中是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并不包括完全性利益,完全性利益应由侵权行为法所调整.  相似文献   
2.
论隐名合伙     
从隐名合伙制度的法律特征、用途等方面观察,可知隐名合伙制度具有其他制度无法比拟的优点,因此,我们有必要将隐名合伙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使其充分发挥出其自身的制度魅力,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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