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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证审查因其所依附的检察业务不同而具有法律监督或诉讼活动的定位。文证审查意见并非鉴定意见,并不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而是检察办案人员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的依据;法律应当明确文证审查制度,规范启动、审查范围、审查内容以及效力。  相似文献   
2.
检察机关一方面承担着控诉犯罪、实施刑法的职能,另一方面还承担着诉讼监督职能,即监督制约法院的枉法裁判和公安机关的违法取证。控诉职能的实施与辩护律师职权的行使有着天然的对立性,而监督职责的履行也不必然获得保障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职权的结果。不管是从理论基础上考虑,还是从制度设计上看,检察机关都不宜成为保障辩护律师行使职权的义务机关。对保障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职权应恰当解读,它不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必然延伸,仅是检察机关的诉讼关照义务,法院应当承担更高程度上的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3.
检察权理论强调扩权与限权并重,扩权即扩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尤指扩大、强化侦查监督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的效果差强人意,这有来自各方面的原因,如监督范围不周延、监督内容片面,多为事后监督、实体性监督等.《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之一,而非法证据排除是程序性制裁的典型代表,这给了我们一个新思路,即从程序性制裁的视角来强化侦查监督,通过宣告侦查机关违法侦查行为的无效来震慑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  相似文献   
4.
根据《宪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等规定,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应当是一种全程、全面的监督。但由于监督理念落后、立法过分原则化和外部环境的不当影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出现了异化现象,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应当重视异化原因,重塑检察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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