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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已开展四年有余,有关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仍然存在着巨大争论。从理论、制度和实践来看,检察机关以直接保护特定领域的公共利益为目的开展行政公益诉讼,不仅身份尴尬、思维受限、力所不及,还模糊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者的宪法定位。行政公益诉讼的开展只能以督促在特定公益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通过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不作为来促进依法行政,使相关行政机关真正成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一顺位捍卫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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