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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延海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9,(1):115-117
侵害合同债权属于侵权行为中的“侵权之债”,“合同债权”受到侵犯应当从“侵权法”角度寻找法律基础。从一起“一企二卖”的企业产权纠纷案件可看出,我国目前侵权行为方面的规定太概括,不够明确,造成适用困难,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行为类型化是我国侵权法立法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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