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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56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5条的规定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司法实践中 ,存在着原告或被告申请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或原告直接在起诉状中列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现象 ,均是无法律依据的。笔者认为 ,即使法律许可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两种方式 :申请参加和通知参加 ,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在法院通知参加方式上 ,法院可依职权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并可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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