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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这样,法律条文要求把数额标准,即“数额较大”作为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以致数额的大小自然成为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标准之一.基于此种情况,如单从法律条文对数额规定本身来说,则无疑地从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上否定了盗窃罪存在犯罪未遂的可能性.但是如从盗窃犯罪作为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求结果出现才算实现犯罪这一本质特征来说,又不可否认地存在着犯罪既遂未遂问题.于是又从实际上否定了把数额大小作为区别是否成立犯罪标准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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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状态犯”的犯罪形态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论“危险状态犯”的犯罪形态问题郑有荣,唐世涛在中外刑法理论上,作为“危险状态犯”,一般是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某些特定犯罪的总称。根据我国刑法的不同规定和这些犯罪的构成特征,可以把其分为“方法的危险状态犯”和“对象的危险状态犯”两类。从具体条文分布看,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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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一规定严格要求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怍人员,客体只能是公共财物的所有关系,如果不同时具有这两个前提就不构成本罪。我们认为,刘亨年案认定为贪污罪,既不符合认定构成犯罪的主体条件,也不符合客体条件。下面结合案情对这两点分别进行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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