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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宏观调控权的滥用对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地位与私权利保护极易产生损害 ,所以在国内法律赋予国家宏观调控权的同时 ,建立对其有效的法律监督与救济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建立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监督与救济机制 ,具有经济学与法治主义方面的理论根源和权力观念基础。它对我国宏观调控法律研究上升到全面性与系统性之层次以及指导立法实践将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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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种意义上,入世使WTO规则成为约束我国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一种外在力量,无论是WTO的实体性规则,还是程序性规则都对宏观调控方式的行使及其法制化等提出了相关的要求或约束。此外,WTO规则体系构造的特点与蕴涵理念也对宏观调控法制化及相关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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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鲁英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2,(3):66-70
从一定意义上说,WTO协议是对成员方政府全方位约束的国际协议。在如何应对WTO冲击的问题上,我国政府不仅需要加强政府职能的转变。还要用法律手段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中的监督与救济机制。我国宏观调控监督机制在监督范围、监督途径、程序监督、监督程度方面已经发生了变化,我们应依照WTO规则以及蕴含的理念,尝试对宏观调控救济机制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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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猴王集团破产案的法理评析——兼谈我国破产法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猴王集团破产案反映出我国现行破产法存在众多不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规范企业的退出机制,对现行破产法的修改完善是刻不容缓的。本文试从破产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提出扩大破产无效行为范围、加重破产责任人责任、明确破产申请审查标准、加强破产过程信息披露等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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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两岸经贸往来的密切,因两岸商标相同或相似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农友”商标侵权纠纷案即是典例。为便捷有效地解决这类纠纷、推动两岸商标权的合作,以2010年签署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为基础,采用海峡两岸商标权相互承认的方式,是一种可行的方式。这种方式不仅体现出海峡两岸作为平等的两法域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合作,也是实践中对海峡两岸法律冲突的一种现实可行的化解,并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未来更容易推动。但在具体操作时,这种相互承认应以有限度的部分承认模式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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