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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情节恶劣”做出解释,但在具体适用上仍有可讨论与细化的空间。该解释第5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具有模糊性,应将其理解为长期或多次。第(五)项兜底条款的适用应基于本罪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上的三重特殊性,并参照前四项所列情节的严重程度,认定以下几种情节应属本罪的“情节恶劣”:行为主体方面,系被害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与被害人有血缘关系;行为方面,多次性侵或在公共场所、未成年人住所或学校宿舍、教室、医院等职业场所实施性侵;行为后果方面,致使被害人伤害或怀孕与第(三)项“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程度相当,应属情节恶劣。  相似文献   
2.
信息时代犯罪定量标准的体系化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伴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传统的犯罪定量标准体系在信息时代日渐滞后,难以适用于网络空间和网络犯罪。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定量标准在"点"上有所探索,但是在"面"上整体滞后,缺乏成体系的犯罪定量标准体系,根本无法对于信息时代不断增长和变异的新型犯罪进行公正、高效的定量评价。信息时代犯罪定量标准的整体创建遭遇着惯性阻碍,表现在信息时代犯罪定量标准体系的单一化倾向与数量化倾向。对于网络犯罪创建体系化的犯罪定量标准是当务之急;而创新全新定量标准体系的整体发展路径,是在采用复合化方案与情节化方案。  相似文献   
3.
极端言论犯罪化的正当根据关涉对相关罪行的刑法体系地位的论证责任。极端言论伤害或可能伤害他人的论点存在疑问。极端言论之恶不在于其造成的伤害或其造成仇恨、歧视或暴力的风险,而在于其对公众的严重冒犯,即针对基于规范感情的内心安宁的沟通性的和违法性的严重扰乱。极端言论具有高度的冒犯性,因为它攻击了一群人存在的意义,其造成的痛苦、怨恨等后果已严重到足以让冒犯被犯罪化。平衡冒犯性极端言论的犯罪化与言论自由,可进行进阶式的框架判断:第一步是检查对自由的干涉是否为迫切的社会需要,第二步是检查言论是否具有个人或公共价值,以及是否具有超过受影响利益的重要性,第三步是判断是否可以期待这种表达方式的冒犯性变得较小,并考察他人是否可以容易地避免这种冒犯。  相似文献   
4.
对于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网络暴力进行法律治理的传统思路是考虑将此人身利益的侵害进行客观归责,但限于因果关系、责任原则的一般性教义知识,归责的争议很大,法律很难有效展开治理。网络暴力司法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将严重后果作为恶劣影响的诱因,意味着可以将严重后果作为刑事法上其他值得重视的利益侵害进行分析。由此,我们从网络暴力严重后果的例外归责,转向常态化地考虑严重后果表征的新类型危害。运用法律确保数字信任的现代方式是:当这种严重后果表征的是社会关系已然遭受的根本性破坏时,这种严重后果不仅可以用以归责,而且可以作为自诉转公诉的程序性条件;当这种严重后果表征的是对网络制度安全的公众信心和信任的严重破坏时,这种严重后果还可以作为入罪量刑的情节、提起公益诉讼的标准。  相似文献   
5.
信息时代犯罪定量标准的体系化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定罪量刑标准体系在面对信息时代不断变异的犯罪情况时,日益显得力不从心。司法实践实践对此已然积极回应,但仍不够系统。在理论上构建了信息时代犯罪定量标准之后,尚需要探索定量标准体系转型的实践路径的"系统构成"。司法上,需要充分利用和完善指导案例出台规则,发挥常见多发网络犯罪定量标准指导案例的功能;且要规范新型定量标准司法解释的出台,探索常见多发网络犯罪的定量规则。立法上,应当消除部分罪名适用新型定量标准的法定障碍,且应增设新罪名或者在原有罪名框架下扩容新的行为模式,为新型标准的适用提供平台。  相似文献   
6.
郭旨龙 《科技与法律》2014,(6):1010-1029
信息时代网络空间中的共犯行为发生了"异化","一对多"的共犯模式成为常态,导致共犯的从属性降低。司法实践逐渐摸索出了共犯行为正犯化的定性解释模式,并且逐步为共犯行为构建了独立的定量评价规则,这在"发起"多人、帮助多人、针对多人的"不作为""事后"共犯中都可参照借鉴。  相似文献   
7.
“人的本质”问题是哲学上的最高问题。至今的法律皆为以人类为中心、为人类所服务的法律,对“人的本质”的深刻把握是建构优良法律的必然诉求。智能时代的到来,不仅在身体层面解放了个人的劳力,更是一步步地走向了类人化,能够呼应人的心理、情感等需求。由此所带来的人的劳动本质、需要本质、共同体本质、社会联系、社会关系等改变,亟需法律做出适当的调整以应对。未来法到底是人法还是人机共同体法,不只取决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根本上而言在于人类对人工智能的使用态度。如何处理阶层分化、社会共同体乃至人类中心主义变化的难题,究其根源又基于对“人的本质”的理解回归。  相似文献   
8.
信息时代的网络空间中犯罪主观罪过具有特殊性,难以认定是普遍存在的司法难题,但仍应努力求索。基本方法一是直接根据信息技术制度认定行为人至少具有过失;二是根据其他旁证推定行为人具有单独犯罪的故意或帮助犯罪的"明知"。未来需要根据总结的司法解释一般经验,对信息传播行为、网络攻击行为的主观罪过进行具体认定规则的完善,对网络共犯"明知"的具体推定规则进行构建,在罪责原则贯彻方面提升司法解释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9.
郭旨龙 《法学杂志》2020,(3):101-113
评估执法的正当需求和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成为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程序规制命题。移动设备搜查对警察权力的重要性和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应当将移动设备视为人们具有合理信赖的一个信息隐私空间。英国、美国的手机搜查规范上的域内不统一导致搜查实践的多样态、公民权利的保护缺陷。但其应对证据的移动电子化的基本思路——根据信息种类或其他变量进行立法,区别对待搜查条件——对中国相关搜查问题的解释和解决具有镜鉴意义。我国需要考虑确立获得搜查批准的原则,通过类型化规则给执法提供明确指导,并且明确搜查后的系列权利保障,进行电子搜查规则的适时调整与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10.
在直播行业的商业模式中主播是核心竞争资源,主播跳槽规制方向的不同事关各大平台未来的流量竞争方向,跳槽主播、竞争平台与原平台之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直争论不断。2018年的斗鱼案是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经典案例,而2020年底的开讯公司案是确认竞争平台和跳槽主播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第一案。两案截然不同的认定结果归因于前后两个法院对于竞争平台的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在认定上存有细微差别。后一案件顺应了当前直播行业的发展趋势,体现了网络主播违约跳槽行为中竞争平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新风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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