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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光虎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1):103-106
我国刑法理论根据立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的需要,从更有利于打击和遏制犯罪出发,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深入而有益的探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刑法对受贿罪的补充、修正和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持。然而,1997年新《刑法》颁布后,关于受贿罪的成立要件具体内容规定的模糊性和现实生活的无比复杂性,决定了受贿罪有关问题的司法认定成为司法实践经常遇到的难题,也成为关于受贿罪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就"利用职务之便"的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有关共同受贿犯罪的若干问题以及受贿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作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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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有上升的趋势。"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不应该成为一般受贿罪的必备条件,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好这一必备条件,如何确立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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