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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通过《人权法》法案前,新闻自由未被视为一项法定权利,但民众早已形成一种共识,新闻自由理当在社会中得到保障。而隐私权作为自然人权,具有普世价值,大众也应享有“对自己隐私合理期待”的权利。媒体为迎合大众的低俗口味,把闲话转为商品,其触角甚至伸向受害者。由于隐私权法的缺位,公民的隐私始终处于风雨飘摇中,民众只得依据其他诉因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人权法》颁布后,法官在实践中对保密责任新标准重新解读,这种变化对后续的判例产生了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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