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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别权力关系与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太清 《河北法学》2005,23(5):108-111
特别权力关系是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个领域,它与一般法律相比有自己的特殊性,突出表现在它与司法审查的关系上。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司法审查采取了一般性的排斥态度,凸现其局限性。随民主、法治、宪政潮流之进展,司法审查适度介入传统特别权力关系领域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为此,既与法治潮流相适应,又吸取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科学成分的"重要性"理论是值得借鉴的。作为司法审查介入的应对,我国在引进和完善"重要性"理论的同时,应当明确赋予学校等事业单位行政主体资格,加大内部管理规则的审查力度,在行政法上率先确立判例制度。  相似文献   
2.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侵权的国家赔偿责任后,其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侵权的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一直困扰着理论与实务界。为顺应行政侵权赔偿的发展趋势,增强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应当在行政侵权国家赔偿优先适用的前提下,允许行政侵权民事责任的补充适用,在修改《国家赔偿法》时应当增设专款对此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3.
陈太清 《理论探索》2013,(1):125-128
行政罚款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运用极为广泛,如何规范行政罚款,已成为全社会面临的一道难题.规范行政罚款,可在设立、执行、使用环节三管齐下,即在立法层面,将行政罚款设定权提升至法律高度以限制其适用范围;在实施层面,构建强制说明理由制度来压缩裁量空间;在用途层面,透过阻却执法经费化现象背后的利益驱动防止行政罚款目的异化.  相似文献   
4.
陈太清 《长白学刊》2011,(1):100-104
"钓鱼执法"事件被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地讨伐.其中,不乏真知卓见,然而罚款用途失范问题在整个事件中所起的"作用"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失范主要表现为两个极端:本可用于奖励举报人,却被忽视和谴责;理应禁止作为执罚经费使用,实践中却暗流涌动.将部分罚款用于奖励举报人,属于对法律私人实施机制的运用,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罚款作...  相似文献   
5.
行政罚款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运用频仍。目前,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法律文本中的罚款规范,在适用范围、构成要件、设置方式、启动程序等方面呈现出浓烈的碎片化色彩。这种碎片化处理的正当性略显不足,掣肘了行政保护的整体效能。随着知识产权法相继进入修法日程,逸脱知识产权领域樊篱、整合行政罚款规范,迎来了历史契机。基于知识产权的公权化趋势及我国法治生态,行政罚款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应无差别地适用于一般违法行为和特定侵权行为;为维系行政与民事既有分工,行政罚款对侵权行为的谦抑适用,不宜通过简单附加"造成公共利益损害"要件或"提出请求"的前置程序来实现,而应借助对公益损害的典型描述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表达;鉴于公共利益的抽象性及经济社会发展变迁性,罚款额度宜选择以非法经营额为基数的倍率式罚款为主的一体化配置,同时将违法所得额在特殊情况下作为罚款限额之例外。  相似文献   
6.
环境事故频仍的现实,说明我国环境法律保障机制威慑不足。环境损害往往为民事损害所包裹,没有自己特定的救济方式,即为此等现状的一个缩影。民事侵权救济,只能在个别情况下间接起到环境损害修复之效果。行政罚款具有公益性、时效性、先定性、补偿性、专业性等属性,与环境损害救济的客观需要匹配程度比较高。环境损害救济宜采用以罚款为主导的公法路径,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7.
陈太清 《求索》2010,(11):155-157
从古罗马公私法区分理论的提出,到近现代以来公私法发展的实践,均说明公私法区分源于控制公权力的需要。我国当下法治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公权力的过度使用。以控权为初衷的公私法区分理论,对于解决我国当下公权力滥用问题,具有很强的借鉴价值。我国应当确立公私法区分原则,将权力支配说作为二者区分标准,以具体法律规范为识别单位,按照分工法定与私法优先的精神确定二者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相似文献   
8.
限权与规制:非营利组织的宪政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太清 《理论探索》2006,(3):135-137
非营利组织的兴起是当代社会发展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现实,这个现实背后的宪政意义更不容低估。非营利组织的宪政功效主要体现在:它能够通过整合社会成员个体的力量,加大市民社会在与政治国家博弈中的份量,强化权利对权力的制约;还能够通过分享公共管理权,以权力的形式来制约权力,从而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应当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创造制度空间,维护其独立性与自治性,同时也应将其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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