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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反垄断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历经13年的反复斟酌,《反垄断法》终于在2007年8月30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我国第一部旨在打击市场垄断行为的法律诞生,无疑是令人欣慰的。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除了“有法可依”之外,“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无疑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保持良好法律秩序的重要方面。因此,我们应当在实践中强化反垄断执法、司法工作,努力弥补反垄断立法的先天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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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击致残,包工头逃逸至今下落不明;因工负伤,奔波6年的工伤待遇始终不能得到落实;一死二伤,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瞒报至今无人问津;爱心接力,三门峡市总工会干部和5位律师法律援助为弱者伸张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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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勋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61(4):19-23
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公司损失,而违反忠实义务时,除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外,公司在特定情形下还可依法行使介入权。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某些场合,甚至还会产生公司介入权与公司损害赔偿权的竟合,对这种责任形式的竟合,本文主张采取择一模式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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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共有人私卖共有物,其性质与效力因出卖者所持名义不同而有区别:部分共有人以自己名义私卖共有物的,性质上构成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合同应认定为效力待定.部分共有人以全体共有人名义私卖共有物的,一般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因而订立的合同对其他共有人属效力待定,但在私卖者与买受人之间则确定有效;如果处分人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则对全体共有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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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公司章程在某种意义上属于股东之间的合同,当事人签署章程的行为可反映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客观上,当事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材料上等被记载为股东,属于以法定形式公示股东身份的事实,使其在外观上具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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