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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省某市永晖公司预收了广西三家公司(分别为G、F和S公司)的钢坯款650万元,未能供货.至1993年6月12日,广西三家公司仍有400万元货款留在永晖公司的帐上.6月15日,永晖公司作为需方同H省五洲贸易公司签订了钢坯订货合同.次日,永晖公司据前合同作为供方同G省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湛江经营部签订了钢坯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该合同,湛江经营部应在7日内预付15%的货款计762.5万元和定金100万元.根据该补充协议第三条,广西G公司为湛江经营部垫付货款400万元(G公司同湛江经营部另订了有偿借款协议).6月23日,永晖公司在只收到湛江经营部462.5万元定金和预付款的情况下,致函湛江经营部,称收到定金和预付款共计862.5万元,即认可G公司垫付了400万元.6月25日,永晖公司退钢坯预付款250万元给广西几家公司,G公司为收款人.至此,这250万元加上原留在永晖公司帐上后来借给湛江经营部作为钢坯垫付款并被永晖公司认可的400万元,共650万元货款已全部退给广西几家公司.但是,在7月中旬,永晖公司和湛江经营部以G公司未将垫付款“办明白”为由,宣布垫款协议和借款协议无效.于是广西几家公司同永晖公司于8月19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永晖公司也另立400万元欠据给广西几家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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