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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对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改革重新进行审视 ,认为就目前而言 ,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有两种 :一种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 ,另一种是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所适用的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文章对这两种程序进行了评价 ,认为只有配套改革方能达到理想效果。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同样应遵守中立的原则并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文章还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了分析 ,认为美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不适合我国的法治环境 ,不应简单模仿。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已进行了十余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然而,回顾这段改革历程,我们也发现许多改革举措缺乏整体性与前瞻性,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衔接,甚至有些缺乏合法性的前提。本文认为审判方式的改革须以合法性为前提并贯彻"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文章对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改革重新审视,认为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有两种:一种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另一种是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所适用的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文章对这两种程序进行了评价,认为只有配套改革方能达到理想效果。同时又认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应同样严守中立的原则并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文章旨在为进一步完善简易程序作初步的探讨,同时对时下所热烈讨论的"辩诉交易"制度进行了评说,认为美式的辩诉交易制度不适合我国的法制环境,不应简单地模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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