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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再审程序是一个独立于市级之外的补救程序,是对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决定重新审理的程序。民事再审这一程序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在审判工作中的体现,是纠正冤假错案的基本途径,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但是,实践中这一程序的实施与这一程序的目的却难以吻合。究其原因.学者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从再审程序的申请、启动到再审判决的作出,这中间有许多看似合理而实际上并不科学的规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审判效率无法提高。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应当重建,笔者提出以下几点设想。  相似文献   
2.
雷鸿 《人民司法》2012,(5):42-45
法律确定性与实质正义都是法治的组成部分。换用中国的现实语境来表达,也就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司法政策: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个效果的统一。但是,法律确定性有可能与实质正义发生冲突,或者说,法律确定性不可避免地存在其局限,为了保证确定性有可能导致个案的不公。在此情形下,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是一道横亘在司法者面前的难题。本文拟从案例指导制度的角度观察和分析法律规则与司法活动之间的能动关系。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及运作"司法是确保法律回应性的根本方法。"①法律适用的核心就在于将普遍性的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个案当中。由于制定法自身可能存在法律漏洞、前后矛盾、过  相似文献   
3.
雷鸿 《青海人大》2009,(5):50-51
在我国,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通过行政诉讼来实现的.但在实践中。这种机制运转不理想。在一些案件中。法院不仅没有解决好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而且还产生了法院自己与当事人之间的新的纠纷。到上级法院上访申诉、向党委和人大反映求诉的公民和组织呈上升趋势。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当事人对审判结果不满意等自身原因外。还有法律制度上的原因。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立的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制度。亟待加强和完善,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4.
雷鸿 《青海人大》2007,(6):48-49
民法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行政法属公法范畴。规范公权力,民法属私法范畴,规范私权利。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与行政法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上是一致的。是重合的。由于物权法是基本法。对物的归属和利用作了基本定位,这就对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行政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在物权法规定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情况下,行政法的作用是通过公权力的实现,保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即私权利是通过公权力的实现来实现。因此,物权法对于执行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来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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