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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及其法治至上、权利优位的基本价值取向入手,并从和谐社会以权利保障为目标、权力应受权利监督、社会和谐实际上是良法秩序的实现这些基本理念出发,通过研究律师的法律性、社会性、权利性、独立性、监督性等特点,扬弃“一般监督”理论,不难发现,律师应当是现代社会中一支独特的法治力量,是正确表达权利、制衡权力滥用的社会法律监督者,这也是和谐社会构建中我国律师应有的基本定位。  相似文献   
2.
司法不作为现象及司法管理对策初探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司法不作为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宪政原则,拒不、怠于或迟延履行法定司法职责的现象,是“司法渎职的灭迹者、公民权利的活埋者”,严重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妨害司法正义及社会和谐的实现。司法不作为可表现为种种形式。其主要成因是司法制度缺陷、地方保护主义、司法程序漏洞、司法官员素质低下等等。应通过完善司法制度、强化国家赔偿、提高司法官员素质、完善司法程序、加强司法的社会监督等司法管理手段,对司法不作为行为进行预防、救济和制裁,以提高我国司法运行质量。  相似文献   
3.
韦群林 《法治研究》2006,(11):28-31
作为代表权利并充分表达权利、有效制衡权力的“社会法律监督者”,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挥着不可取代、无与伦比的积极作用。具体来说,律师通过发挥其作为社会生活的“先知者”与“润滑剂”、经济建设的“促进者”、依法行政的“加强者”和法治建设的“完善者”等几个方面的作用,实现其“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职业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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