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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见性规则是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工具。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涌现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愈来愈多,"违反可预见性规则扩大化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背后凸显出传统合同法上的可预见性规则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的难以兼容性,从"预见主体"、"预见时间"、"预见内容"、"预见标准"四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框架下的可预见性规则成为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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