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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在我国大陆地区对不能犯问题的研究颇多,而“抽象危险说”的时代似乎逐渐过去,当代改采“客观主义”的“具体危险说”、“客观危险说”、“修正的客观危险说”等学说的主张渐起,其中,又以“刑法谦抑性”及“结果无价值论”作为主要理论依据而展开的“客观危险说”成为有力说的代表.此说在被移植母国日本刑法界中,基于“客观危险说”的框架中又再发展出以“修正的客观危险说”、“修正的客观危险说的盖然性理论”为代表的学说,这些学说与“客观危险说”之间是亦相互补充、相互辩证的关系.上述不同理论会导致在司法裁判中对不能犯认定结果的不同,从台湾地区不同时期的裁判清楚体现.目前台湾地区基于2005年的“刑法典”修正,“立法”上采“客观主义”作为危险及不能的检验标准,但“客观主义”阵营下采何说作为确切的检验标准又有待厘清.反倒是“修法”过后的近年司法裁判中,多以“具体危险说”搭配“重大无知”作为不能犯检验标准,是以“立法”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差异.故本文旨在检阅司法裁判对不能犯的认定作为索引,以期待拉开不能犯学说争议并认定上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的帷幕.  相似文献   
2.
随着两岸的互动交流不断深入并且日益广泛,跨境犯罪成为两岸面临的共同问题,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两岸于2009年签订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为两岸共同打击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这就要求两岸必须就双方刑事法中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与研究,其中,两岸刑法关于组织犯罪与犯罪构成方面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强化司法互助的背景下,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和深入研究,以推动两岸刑事法律共同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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