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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护被害人权利:刑事司法改革的新里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被害人构成一个社会阶层。由于主观认识的偏差和制度的缺失,我国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的研究严重滞后。如果能从宪法层面上确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那这种权利的内涵则远远超出了金钱补偿的范围,还涉及到其他一些十分重要的权利。在关注被害人宪法权利的构建时,人们仍然应当关注对被告人宪法权利的保护。确立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宪法权利绝对是一件具有现实的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的事情。然而,要真正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并令其具有可操作性却并非是一件易事。  相似文献   
2.
顾敏康 《时代法学》2007,5(4):58-64
公民的住宅权受到宪法保护,政府是否可以通过行政检查来限制这种宪法权利,这就是本文要讨论的关键问题。行政检查与刑事搜查是不同的。相对于刑事搜查而言,行政检查的形式要件是比较简单的。既然行政检查和刑事搜查可能都会涉及被嫌疑人的住所,既然用检查证和搜查证都可以进入被嫌疑人的住所,那么两者就很容易被模糊界限而出现滥用的情况。如果行政检查不需要搜查证,那么警察是否还会刻意去获得搜查证?因此,降低行政检查的标准,就会出现以行政检查为虚、以刑事搜查为实的严重恶果。尤其当警察兼具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任务时,这种情况更难以避免。  相似文献   
3.
从各国的法治经验来看,立法机关可以基于行使自身职能的需要而通过其所属的委员会行使一定的调查权,通过要求当事人出席而获取相关的证据或材料。对于立法机关调查权的界限,由于制度差异而存在诸多争论。立法机关调查权界限的确定并没有可统一适用的标准,而要根据各国制度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基于香港政制的特殊性,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界限的确立,也应该在逻辑上与之相契合。通过比较英国、美国议会调查权的实践并参照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可以认为,以香港独特的行政主导制为基础,依据香港《基本法》的具体规定,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的行使应该遵循授权性、辅助性、谦抑性、可审查性等原则,从而达到香港政制中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有机平衡。  相似文献   
4.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启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顾敏康 《人权》2002,(4):50-54
2000年12月,欧洲人翘首以待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Union)终于在千禧年的余晖下哇然坠地了。它的问世,意味着欧盟成员国在保护欧盟公民基本权利方面达成了一个具有历史性的共识,即欧盟公民在成员国之间享受同样的人权和同等的保护。从《欧洲人权公约》的成立以及此后欧盟条约和判例法对人权的保护,到如今《宪章》的出台,表明了欧洲各国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完整性以及应受保护的全面性的认知又有了一个崭新的突破,因为后者超越了先前的《欧洲人权公约》,为欧盟公民提供了属于欧盟层面上的人权规范,并由此“拉近”了欧盟公民与欧盟之间的直觉距离。 本文拟从《宪章》的历史背景、规范性、基本内容、主要渊源、内在不足以及有关该《宪章》的未来展望等几个方面,对其加以解读。  相似文献   
5.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违法作品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当前我国的著作权法中,不仅内容违法的作品,而且程序上违法的作品都不被授予著作权,并且程序与内容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尽管违法作品即无著作权在现行国内法层面具有合法性,但在国际著作权法层面却无法获得正当性,并导致了超国民待遇的产生。通过三步测试法对内容违法即无著作权的规则予以衡量后,可以发现问题的关键是:并非不能在立法中否定内容违法的作品的著作权,而是需要通过各种手段明确内容违法的范围,使其符合TRIPS协定第13条中特定的特殊情形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有必要探索出一套既符合国际公约,又有益于国内法治发展的制度改革方案。  相似文献   
6.
在英国统治香港的150多年里,香港在法律渊源、司法机关、司法制度等方面,都形成了有别于祖国内地的一套司法文化。回归以后,香港的司法文化适应“一国两制”的需要,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也对内地的司法格局产生了一定影响。随着两地来往的进一步密切,司法方面的冲突和问题也会发生,司法文化的互动和交流不可避免地需要加强。因此,研究香港司法文化的演变过程及其特征,研究两地司法文化的互动、交流及其发展趋势,就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8.
顾敏康 《犯罪研究》2011,(4):9-10,13
中国人的文化中十分讲究对老师的尊重,所以有“一日为师,终生父母”之说。将老师比作“父母”,这当然是出于对老师的一种非常朴实的尊重和敬仰;作为学生,铭记和感激老师为他们解惑和引路所付出的辛勤劳动,这是不言而喻的,而且,这种铭记和感激应该是发自内心的和超越时空的。  相似文献   
9.
顾敏康 《时代法学》2012,10(3):64-67
自两岸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之后,两岸投资保护协议成为一项重要议程。因此,如何选择投资争端解决的模式就显得至关重要:既要避开政治上的考虑,如选择ICSID解决争端,又要避开让人窘迫的WTO解决模式,还要避开有利益冲突的各种解决争端机构。本文围绕这个主题。提出一个比较新型和理想的模式,即选用第三地仲裁机构解决两岸的投资争端,而香港的仲裁机构应该是一个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0.
顾敏康 《法学》2013,(5):80-86
公司法通说认为,公司与合伙企业至少有五个区分点:一是公司是法人,而独资企业与一般的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二是公司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三是公司缴纳双重税,而合伙企业不缴纳双重税;四是公司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而合伙企业不具有此权利;五是公司行为主要由公司法规范,而合伙企业主要由合同规范。公司法及其他商业组织法在美国的近期发展显示这种区分正日趋模糊,由此揭示出公司法理论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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