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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多年来对公安机关执法的观察后认为,当前公安办案部门的大多数民警对办案程序不能说是不懂,而是有时不愿或不屑去做,因而导致程序违法。这是一个执法理念的问题,是受“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观念影响的结果。本丈以行政程序为例,阐述了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以及其存在的基础:程序正义理论,旨在呼请办案民警能真正树立起程序意识,在思想上实现从“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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