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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海洋和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主体的几个层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马晓岚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1):43-46
传统的诉权理论随着人类社会的飞速发展已日渐显露出缺陷与不足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 ,这一问题尤为突出。海洋污染已是人类共同面临的公害 ,却因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在诉权理论与诉讼实践上的链接缺失 ,使环境污染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干预和救济。对该类纠纷 ,应对“利害关系”作扩大化解释和对起诉资格进行放宽。作为提起海洋和通海水域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主体 ,本文认为应分三个层面 ,一是与污染损害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是具有海洋管理权能的行政部门 ;三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环境侵权公益公诉。这三个层面共同担当起缺失的守护神——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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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下午,当事人梅某来到位于云南省景洪市的北海海事法院景洪法庭,送来了一面“执法为民、廉洁公正”的锦旗,以表达对法庭干警公正、离效、和谐化解纠纷的感激之情。原来,梅某因故被某航运公司驾驶的船只撞伤诉至法庭,双方在赔偿数额及责任承担上意见僵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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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4日至26日,第十九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在北海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新文等领导出席会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全国10家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四)庭的有关领导和论文作者共70多人参加了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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