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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订婚婚书不同于官方婚书,在清代被称为“私约”。清末民初,民间往往不遵循官婚书,甚至将官婚书与私约相混淆,将清代律例规定的“务要两家明白通知”的关于身体、身份内容的官婚书,逐渐演变成不同地区、不同形式、内容各异的订婚婚书。这种以凭媒妁、交割财礼为主要内容的订婚婚书,在民间百姓眼中被视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媒证与婚书是双方发生纠纷,裁断财礼的退与还的主要证据。司法机关认定订婚婚书具有法律效力。对这一时期的订婚婚书深入研究,对当今订婚财礼纠纷返还机制的建立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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