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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规制手段,公布违法事实已经在我国当下诸多行政管理领域得到运用,并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及证券监管立法初步认可。法律概念用语的模糊、程序及责任规定的缺失,致使公布违法事实手段的运用呈现杂乱无序的格局。依托行政行为形式化原理,可对公布违法事实的法律属性作声誉罚、公共警告、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形式及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区分。鉴于公布违法事实手段的不当运用容易侵害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分别从行使条件的拟订、正当程序的遵守和预防性救济机制的建构等三个方面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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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燕娇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2,(6):23-27
社会转型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新的挑战,行政调解作为"东方经验"的代表理应回到学术研究的视野。立法的滞后性使得目前对行政调解的规范尚处在较低层级,法律属性模糊、适用范围混乱,进一步阻碍了行政调解解纷功能的发挥。厘清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调解二元结构模式下行政调解的定位问题,有助于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更为灵活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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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规制手段,行政违法事实公布已经在我国当下诸多行政管理领域得到运用,亟需进行类型化的精细研究。就食品安全、产品安全等具体领域的监管而言,作为公共警告的行政违法事实公布业已广泛存在并取得一定的积极效果,但也具有助长裁量随意、运动式执法等潜在风险。为了防止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从适用条件、程序设置及法律救济等三个方面实现对行政违法事实公布手段的法律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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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警告业已成为我国当下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但相关的学理研究及法律规定都欠成熟。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所作出的公共警告而言,尚存在发布权限不明、程序保障不足及责任机制匮乏等弊病;由于自律及他律机制的缺乏,媒体对公共警告的不当传播也加剧了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混乱。为了有效维护受警告企业的合法权益,预防性诉讼和媒体侵权赔偿诉讼是可以尝试的重要救济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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