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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和解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比较成熟,但在我国还一直停留在尝试阶段。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机制,我国有必要引进,用于解决那些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缓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等,达到社会的真正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前,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已经有了生存的土壤,北京、湖南等地的司法机关也做了积极的实践,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环境下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是可行之策。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典对单位犯罪适用自首制度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导致实践中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基于自身对法律的理解而对同一案件作出了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判决,在对犯罪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上出现了差异。从刑法理论、法律制度和社会现实需要等方面进行考察,确立单位犯罪自首制度,既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内在精神。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需求。  相似文献   
3.
单位犯罪可以成立自首,这有利于实现刑罚公正,可以减少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后果。但单位犯罪成立自首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即由相关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代表单位的意志主动投案,如实供违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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