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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古代法》一书中,梅因将法律拟制看做是协调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媒介,其背后隐含着深刻的法律发展命题。拟制作为法律公约社会复杂性的一种方法,其目的在于解决法律发展过程中"变"与"不变"、"多"与"一"所构筑的时空困境。时间维度宣告了法律发展的必然性和拟制的目的正当性,空间维度则暗含了法律发展的限度和拟制的形式正当性。在一个建设的时代,随着社会复杂性的不断增加,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渐进与开放的拟制逻辑。  相似文献   
2.
弗里德曼"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学者打开了一个视域上的新窗口,但此概念也招致了不同层面上的质疑与批判。而这些质疑与批判从根本上看是对弗里德曼"法律文化"这一概念所面临的方法论困境的呈现。一方面,旨在考察诸如观念、态度、价值模式等因素在形塑法律制度上的功用时,作为对象化的"法律文化"概念只是一种"理想类型",其在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上不尽使人满意;另一方面,作为实证化研究方法的"法律文化"概念又面临价值性功用上的危机,其在满足法社会科学"用法律改良社会"的理想方面以及解释多元性法律文化方面显得不尽如人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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