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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于2007年4月应聘到某集团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每月1200元,2007年8月起叶某的工资为每月1800元。2008年4月11日,叶某与各部门进行交接完毕后被解除劳动关系。叶某工作期间某集团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叶某离职后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某集团公司赔偿失业保险损失2436元。  相似文献   
2.
张某系某化工公司职工。2007年4月,张某在搬运化学品时,因罐体破裂被化学品烧伤。2008年8月,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因工负伤认定书》,认定张某受伤系因工负伤。2008年10月,南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张某伤残程度作出鉴定,确认张某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3级。尽管如此,张某仍与公司在相关赔偿问题上协商未果,于是向南宁市仲裁部门提请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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