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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地抵押人的小众化、农地抵押权人权利实现遭遇瓶颈以及基层政府成为农地抵押的兜底主体,这三个方面构成了农地抵押实践偏差的具体表现。可以从权利的基础、权利的行使以及权利的构建上探寻实践偏差的原因。具体而言,农地抵押权的基础忽视了乡村社会的经济文化处境;权利的行使上,抵押权的实现超越了私主体之间的法律博弈,演变为行政治理公共事件;权利的建构上,农地抵押权的权利义务主体边缘化。通过回应乡村社会的需求,建构农地抵押权的不同类型;建立多元化的农地抵押担保主体,释放政府兜底的压力;以及修订农地抵押的相关法律规范,形成农地抵押探索与限制并行的实践路径等三个途径合作并进,可以有效改善农地抵押偏差的状况,实现农村金融的良好发展态势。  相似文献   
2.
摘要:水权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是由水资源所有权派生而来的,以使用和收益为主的用益物权。一般意义上的使用水权,主要是指水资源使用权。农业水权是相关权利主体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使用农业水资源,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在具体的用水实践中,农业水权的行使主体是个体农户和农村集体。就权利内容而言,既包括个体农户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水资源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同时也包括农村集体对村域范围内水塘、水库中的水行使管理权和支配权。面对农业水资源浪费和欠缺并存的悖论,结合中国农地高度分散和细碎化的现实,以及农田水利的系统性特征,我们需要在厘清农业水权兼具公权和私权属性的基础上,充实农村集体对水资源的支配权和管理权,并充分尊重农业水权的地方性实践。  相似文献   
3.
在水资源日益紧缺的背景下,农业水权纠纷构成了农村社会纠纷的主要类型。不同主体援引不同原则主张对水资源的使用权,形成了惯例原则、公平原则、强力原则、个体主义原则之间的竞争。从表面上看,水权分配原则不能有效践行是水权纠纷发生的原因。但通过追问原则为何不能被遵守,我们发现,导致农业水权纠纷发生的原因包括:集体丧失了有效分配水资源的权力和能力;地权纠纷引发水权纠纷;共同体内部非均衡的力量对比关系;水权呈现出的公权与私权的双重属性之间的张力。基于此,可以从完善集体分配水资源的权力,厘清水权与地权关系,重塑村落共同体,以及在确保水资源公共属性的前提下,尊重水资源使用权的私权属性等方面探讨农业水权纠纷的解决机制问题。  相似文献   
4.
英国的令状在英国普通法的发展历史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突出作用表现在促进了王室司法管辖权的扩大,王室法庭通过不同的令状与郡法庭、领主法庭、教会法庭竞争司法管辖权。王室法庭逐步取得对多数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时,它通过审理全国范围内的多数案件,对各种案件进行总结,最终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为英国普通法的形成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5.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法治社会强调三权分立与制衡,其中司法公正对于法治社会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从黄静案说开,试探讨该案所折射出的司法公正的问题,为什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有如此多的民众关注案件,并质疑中国司法的公正,司法公正为什么受到质疑,案件本身体现出了哪些问题;进而简要探讨在目前司法改革整体趋势下,应从哪些方面着手促进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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