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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罪犯改造模式与社会变迁、经济关系变革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农业社会的罪犯改造因监狱惩罚机能处于绝对支配地位可称之为控制式改造模式,工业社会的罪犯改造模式为基于科学主义的矫正刑。中国特色的改造刑历经着政治模式到法治模式的兑变,同时大有矫正刑全面取代改造刑之虞。站在知识社会的当口,应当坚持对改造刑进行适应性的改造,以契合当今知识社会中罪犯改造未来的发展趋势,对改造刑改造的方向即为以知识为主的综合改造刑。以知识为主是指坚持改造主体、改造内容和改造手段的知识化;综合的改造刑是指改造刑是开放的改造模式和改造刑内部的综合。  相似文献   
2.
我国传统刑罚学中关于惩罚的研究范式仅囿于"惩罚为了什么",实际上,应该对惩罚的本体即"惩罚是什么"作出深入分析。惩罚是国家基于报应主义或功利主义的立场,对被判定为有罪的人有计划、有组织地施加痛苦的一种方式。当人类进入到近现代社会后,惩罚则由一种方式转变为一种机制时,监狱惩罚便由此承担了其历史赋予的重任。监狱惩罚是对惩罚的现实兑现,是通过时间、空间和制度等安排实现对惩罚的物化。监狱惩罚的法律属性从历史和逻辑出发都可以定性为监狱的本质机能,而改造机能只能为次生机能。  相似文献   
3.
监狱惩罚机能及其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是监狱行刑的重要内容,是监狱存在的法律属性和本质机能,但是有些学者出于进化论的需要却把其解读为类似体罚和权力的代名词。现代社会条件下监狱惩罚本身具有正义、平等、人道和秩序的价值元素,而惩罚本身具有的这些元素是对惩罚内涵和外延的自我限制。另外,鉴于惩罚具有权力的外在性和表象性,所以必须明确惩罚的客体和监狱纪律的内容和属性,并基于理性主义对其权力的扩张性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4.
罪犯改造作为义务仅从对象意义上成立,但这种义务并非属于绝对性,它在现代法治条件下还意味着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即罪犯应当享有一定的自治权.罪犯改造自治权的提倡有利于罪犯权利保障和行刑目标的实现,是另一种形式的惩罚机能的内在限制.以再犯罪风险评估为导向的罪犯分类和监狱分类是扩大罪犯改造自治权的技术性条件,对再犯风险程度高的罪犯应当坚持严格管理和高强度改造为主,而对那些再犯风险较低的罪犯则应当扩大其在日常管理、教育改造等方面的自治权.  相似文献   
5.
刘崇亮 《河北法学》2012,30(9):15-22
我国传统刑罚执行理论中关于对惩罚与改造关系的认识存在着理论缺陷,监狱惩罚作为手段违背了行刑本质机能与次生机能的逻辑关系,并会造成刑罚目的的异化.惩罚机能和改造机能存在着本来的冲突,惩罚机能强调共性,改造机能强调个性,两者在制度的支撑上也存在着冲突.但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惩罚机能与改造机能又可以高度融合,因为两者在目标与生成社会性基础上具有统一性.惩罚与改造的最终目标都在于使罪犯顺利重返社会,惩罚的内化需求和改造的外化动力为当代监狱的社会功能需求奠定了深刻的社会性生成基础.  相似文献   
6.
改造刑作为中国60多年的刑罚执行的经验性本体,既在功能又在目的意义上成立,与矫正刑在哲学基础、客体、目标及属性上都有不同。改造刑的哲学基础为人是可以改造的认识论,改造的客体为罪犯的违法犯罪意识、心理、行为及思想,改造的目标应定位于使罪犯顺利重返社会,改造的属性为监狱次生机能。  相似文献   
7.
在责任论中论及的过失概念,是以心理责任论为理论基础而进行自然主义的展开,但这种旧过失论体系下的认知逻辑无法全面科学反映过失犯的客观方面,使得过失的概念依附于故意概念。规范责任论视野下的新过失论把之由主观的心理因素转化为了具有客观性评价因素,使得过失概念的认知逻辑在阶层体系中发生了变化,也使得过失的概念有了自己完全独立的品格。注意义务中的结果回避义务通过外化为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而具有导致危害结果而不被允许的实质危险性行为,表明了意志态度的客观化,是注意观念的外部形态。注意义务中的结果预见义务通常放在预见可能性的考察上,对结果的预见应当按照经验法则对内在和外在的条件作具体的判断,预见可能性可以从客观的可能性概念来展开。概念的客观化可以通过相关过失案例给予检视。  相似文献   
8.
监狱在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面临着多层的不和谐因素。传统行刑观念弥漫着报应主义、义务本位主义和绝对权力主义色彩,与现代科学的行刑制度格格不入。行刑理念应成为监狱行刑改革的先导。分析目前监狱和谐社会建设以及改造罪犯工作中不和谐因素,解构传统行刑思维,以期探索建构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行刑理念。  相似文献   
9.
10.
人们对缓刑实质条件的判断存在较大争议,可以概括为并列模式与递进模式的对立。为了验证司法实践中法官采取何种模式,收集4238份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判决书作为研究样本,进行理论假设与模型建构。结果发现,缓刑裁量更多被责任刑情节所影响,表明法官更倾向于并列模式。并列模式不符合缓刑的基本法理与当代中国的刑事司法政策,无法体现缓刑的预防刑属性,会导致责任主义的重复评价,忽略再犯罪危险评估在缓刑裁量中的核心地位,以及造成缓刑适用的不合理限缩等问题。递进模式的二元裁量机制为扩大缓刑适用提供了条件,应该确立微罪缓刑的普遍适用模式,建构以再犯罪危险评估为中心的缓刑裁量模式,使缓刑裁量机制得以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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